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吗?

admin 600 2022-07-23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某单位负责人得知《管理办法》的相关宣传报道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不追究单位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行为产生疑惑,随后到市公积金管理部咨询情况。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人员告知单位负责人, 1996年原《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2006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都对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和实体依据作出规定。比如,对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作出规定的有:《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等。

对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体依据作出规定的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管理办法》只是在《条例》、《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行政执法范围、行政处罚标准,行政执法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因此,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并非从2012年1月1日才开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2012年1月1日之前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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