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海晶城晶华坊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晶华坊公租房)

admin 879 2022-07-24


沪房管保〔2013〕442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上海晶城晶华坊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应范围  上海晶城晶华坊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等12个区符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条件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及单身人士供应;可以由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家庭及单身人士直接承租,也可以由单位承租,安排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入住。  二、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也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二)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具体办法由上海市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四)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个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供应工作机制  (一)准入资格申请、审核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由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住房保障机构继续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日常开展。  (二)选房意向登记  意向参加上海晶城晶华坊公共租赁住房首批集中选房配租的对象,应在2014年1月15日前提出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并同步登记选房意向,明确户型需求;已取得准入资格的对象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准入资格确认书在2014年1月24日前到项目临时现场管理中心(朱梅路266弄22号楼101室,电话:54330603)登记选房意向。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选房意向的对象,仍可按规定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参加上海晶城晶华坊后续常态化选房配租,及其他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常态化选房配租。  (三)房源信息发布  项目运营机构应根据房源投入使用的时间安排、选房意向登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前可租的房源室号、户型、面积、租金价格等信息,并根据配租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四)摇号排序、选房、轮候和签约  在集中选房配租阶段,项目运营机构应根据选房意向登记情况,组织公开摇号排序和集中选房活动;其中对于单位承租人,可以单独安排场次选房,选房套数应根据提交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居住使用人数量和所选户型确定。选房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签订租赁合同。  集中选房配租后,应适时转入常态化供应,实行“即到即选”。对持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当场安排其在剩余房源中进行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剩余房源数量仍较多的,可接受单位先承租部分房源,再陆续安排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分批入住。  登记选房对象超出当期可供应房源规模时,项目运营机构应按户型建立轮候制度;有承租人退出相应户型房源后,应通知准入资格确认书仍在有效期内的轮候对象按轮候顺序选房签约。  摇号排序、选房、轮候和签约的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制订,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4日

上一篇:晶华坊概况(晶城晶华坊)
下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