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计算公积金职工工资基数和存贷利率的通知(公积金贷款月供和缴存基数)

admin 568 2022-07-30


关于调整计算公积金职工工资基数和存贷利率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3〕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省、部驻沪办,驻沪部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3〕58号),自1993年7月1日起调整计算公积金职工工资基数和存贷利率。公积金调整缴交基数和存贷利率的具体内容如下:    1. 调整计算公积金工资基数    自1993年7月1日起,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口径由基本(标准)工资调整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2. 公积金的缴交率保持不变    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交率1993年7月1日起分别仍定为5%。    3. 调整公积金存贷利率    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每年6月30日公积金结息后,结转的公积金自7月1日起比照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结算利息。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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