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801 2022-07-30


关于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适应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发展的需要,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自7月1日起单位办理封存、停缴业务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14〕21号)执行。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处于内部封存、待转出停缴、待缴存停缴状态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须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根据职工账户清单,结合职工实际情况,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账户处理申请表》,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业务网点审核。同时,按照申请表为清单内职工账户办理相应手续:

1、职工符合缴存条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启封,***单位账户所在地的建行业务网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工作变动***新单位的,原单位提交转移通知书,***单位账户所在地的建行业务网点为其办理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手续。

3、符合封存(原集中封存)条件的,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供职工与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退工单等证明材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公积金网站下载或网点柜面领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的管理部办理封存手续。职工账户信息需准确完整。

4、内部封存账户需要继续停薪停缴(原内部封存)的,单位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业务网点提交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公积金网站下载或网点柜面领取)、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单位账户内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处于内部封存、待转出停缴、待缴存停缴状态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新发生的封存、停缴业务。

附件:

1、单位账户清单(建行提供)

2、上海市住房公积账户处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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