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公告

admin 619 2022-08-04


关于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9日指定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依法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有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该公司职工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长宁区管理部(地址:剑河路600号4楼)反映情况,并请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工资单等工资证明材料,以便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向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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