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倍数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admin 504 2022-08-08


关于准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倍数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准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倍数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房委会发〔2000〕4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法〔2000〕第20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自2000年4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15倍为计算依据,对引进人才在原户籍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视作累计缴存。  特此批复。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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