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参保模式 简化参保手续——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纪实(创新社会保险制度)

admin 774 2022-06-22


截***2014年10月底,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37.7万家,其中建筑业参保单位3.02万家。全市参保职工956.07万人,建筑业参保39.99万人,其中建筑业农民工参保15.3万人;工伤保险费趸缴参保人数14.35万人;基金累计支付185.52万人,其中建筑业支付10.61万人。

近年来,北京市人社局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总体规划,探索建立了既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同时,他们创新机制,以建筑业为突破口,以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重点,综合推进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2004年,北京市人社局抓住农民工急需解决的工伤治疗和赔偿问题,从工伤保险的特点入手,按照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的原则,出台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全国较早从制度上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2006年,北京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缴费工资计算难等特点,出台了《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创新实施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趸缴参保费办法,解决了建筑领域农民工因人员流动大、工资总额难确定带来的参保难问题,探索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

创新建筑业农民工参保模式。北京市改传统用人单位按职工人数参保为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由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再由总承包企业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企业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 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在整个施工期内,进入参保项目工作的农民工即被视为参保,简化了建筑业农民工参保缴费手续。

建立按项目参保人员动态实名管理制度。北京市将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建筑业农民工划入按项目参保的人员范围。农民工人员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由用工企业按照北京市建委的规定及时输入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遭遇工伤时,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他们要求,总承包单位要做好建设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及时汇总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情况,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

建立企业不参保不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对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北京市建委在审核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时,要求提供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明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工趸”字样的银行托收单或缴费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总承包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不提交社保登记证,以及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及证明,北京市建委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防止企业挤占挪用工伤保险费款项,他们要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保证专款专用。

建立按企业注册地办理参保手续方式。属于北京市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总承包单位注册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是外地注册的企业在京承揽工程,可以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北京的企业办公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规范工伤职工随建设项目转移管理。为使建筑业被评定5级—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等待遇,北京市规定,工伤职工可以随建设单位转入其他建设项目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时,需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建筑业工伤证变更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待遇。

实现工伤定期待遇社会化发放。建筑业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后,伤残被评定为1级—4级,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到北京市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工伤待遇手续。此外,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可以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为使工伤保险政策更加适应建筑业,北京市人社局与住建委协调配合,对施工企业逐个筛查,简化参保手续,落实参保工作,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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