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制度创新 共享民生发展———厦门市建立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制度创新机制创新)

admin 506 2022-08-23


立足制度创新 共享民生发展———厦门市建立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制度创新机制创新)

来自福建省惠安县的章师傅在厦门市一家建筑公司干活,家中有年迈的老人,智障的儿子,全靠他和妻子在外打工赚钱。不幸的是,2010年6月,他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导致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伤残一级,现仍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

虽然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给章师傅的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能保证其康复治疗及生活需要,但用生活护理费请人照顾还是比较紧张的。无奈之下,妻子只能辞工照顾他。自厦门市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后,章师傅每月可以领到2530.5元的生活护理费,家庭经济状况大大改善。

据悉,2014年6月,厦门市出台了《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建立了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章师傅就是享受该政策待遇者之一。

截***2015年底,厦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是177.83万人,其中建筑项目参保1444个(农民工31.2万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75亿元,涉及工伤职工5452人。补充工伤保险实施1年多来,该市共赔付1232例,基金支付3788万元,减轻企业负担1184万元。

盘活结余基金企业获得补助  “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出资缴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覆盖全市参保职工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开创了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的先河。这是我市深化改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次探索。”厦门市人社局副局长林权水说。补充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投,根据确定的年度待遇赔付责任范围、标准水平,预算投保缴费金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具体数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投保人按参保职工人数, 每月向保险人缴纳当月补充工伤保险费; 属建设工程项目的, 按当月建设工程项目征缴额比例缴费。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对全额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支付30%费用。《办法》分散了企业风险,保障了高风险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以一家仅有6人的小微企业为例。如果发生一起8级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2.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企业可以获得6900元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据了解,仅2014年7月到2015年6月,该市补充工伤保险基金补助用人单位金额达927.85万元。在各类赔偿案件中,中小微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占80%以上。

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盘活了结余基金,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率,强化了补助与监督机制,保障了困难职工群体权益,而且分散了工伤风险,扶持了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市场优势,提升了服务水平。同时,也完善了工伤保险体系,提高了待遇水平,解决了重残工伤职工的困难,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待遇提升办事效率提高  “补充工伤保险,是对特重型工伤职工的保障,是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厦门市社保中心负责人说,很多发生特重型工伤事故的职工都是家庭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受伤后,导致一个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因伤致贫。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后,对工亡职工的家属,增加2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且经鉴定需2人护理的工伤职工,增加50%的社平工资作为生活护理费,解决了特重型工伤职工经济困难问题。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事,厦门市社保中心再减办事流程,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60天提速到15天;劳动能力鉴定由60天提速到30天,工伤待遇发放由30天提速到9天,为办事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社商合作共赢服务重点人群  家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某村的田师傅,在厦门市打工时不幸遭遇工伤,被评为伤残3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居住的村落是山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不能了解厦门市工伤保险政策的变化,而且每年去镇上开生存证明,再到邮局寄送材料,成了他犯愁的事。

近日,厦门市社保中心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驱车600多公里来到田师傅的家,向他介绍了工伤保险新政策。田师傅说,受伤这么多年,一直领取厦门市社保中心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在专程探望,让他感受到了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在厦门市,很多工伤职工都是外来农民工。受伤后,他们大多选择回家生活,加上工亡职工需赡养和抚养的老人和孩子,享受厦门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分散在全国各地。

为了给受伤农民工带去政府的温暖,2015年,厦门市社保中心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网点分布广的优势,对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开展上门探视慰问活动,了解长期护理人员的生存情况,宣传工伤保险政策。目前,他们走了18个省,上门探望慰问309名工伤职工。

厦门市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市社保中心作为投保人统一出资,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为法定受益人,是社保改革的一次尝试。

那么,谁来监管保险人的合同履行呢?林权水说, 厦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保险人履行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如果保险人无正当合法理由拒绝赔付,且拒不整改的,应责令投保人解除合同。补充工伤保险项目遵循公开招标、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保险人应当按月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补充工伤保险赔付人员明细、赔付金额等报表,投保人对保险人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或者政策性亏损限高保底。这样,既保证了补充工伤保险的公益性,又兼顾了保险机构的承办动力,有利于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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