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措并举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

admin 644 2022-06-23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上海市社会保障工作坚持将支持疫情防控和为企业减负作为首要工作来抓,社保条线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通过调整完善社保制度、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等手段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促进上海市经济恢复发展。

一是聚焦为企业减负。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2019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是社保缴费和待遇申领可延期。对上海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经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同时,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三是推行不见面和容缺、承诺制服务。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优化经办大厅对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效能。积极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四是优化工伤保障认定流程。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同时,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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