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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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近日,一张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表送到了江西省上饶县社保局工伤生育股的办公桌上。表中显示,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乐某,于2014年5月29日上午7时50分在工作时不慎跌落,导致左手受伤。周某被医院确诊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且软组织挫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向社保局申报工伤待遇1.58万元、治疗费6000元,共计2.18万元。
巧合的是,乐某于2014年5月28日刚刚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天就遭遇工伤事故并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事情真的这样巧吗?上饶县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乐某在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中,医生注明其入院时间是5月29日, 但“患者于入院前1天做事时被重物砸伤” 这句话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这意味着乐某发生工伤的时间是5月28日,也就是其参保的当天,并非5月29日。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因此,在乐某参保当天遭遇工伤事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该企业为套取工伤待遇刻意将发生工伤的时间推后***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饶县工作人员的认真核查,避免了企业违规套取工伤待遇,挽回工伤保险基金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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