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试行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示(单位社保处于欠费状态)

admin 976 2022-09-12


本市试行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示(单位社保处于欠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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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的相关规定,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沪人社办〔2014〕578号),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意见》明确本市建立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满足缴费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登记,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到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保经办机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查账、申请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并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作相应行政处罚。

本市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自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基金管理依法有序。然而,也有少数用人单位缺乏依法缴费意识,不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媒体渠道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进行公开告示,将有助于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督促欠费单位及时还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有关社会公开告示的具体内容,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rsj.sh.gov.cn查询或拨打咨询服务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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