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12号(经济发展类364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611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12号(经济发展类364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34号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帮扶力度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保费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纾解企业困难,促进企业复工复产,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从2020年2月起,对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免、减、缓”政策,即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月,湖北省可将免征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3个月。此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随着国内国际疫情发展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风险依然较大,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压力。为回应企业关切,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包括个体私营在内的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今年6月份,我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2月份开始实施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执行到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可以继续缓缴社保费***12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同时明确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自愿暂缓缴费。

据统计,截***7月底,全国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6865亿元,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516亿元。政策执行到年底,预计三项社保全年合计减费1.6万亿元。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都可按照规定享受到相应的政策红利。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将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

二、关于制定政策指引、推进政策落实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做好《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抓落实体制机制,加大减免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三部门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后,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加强具体指导,有效推进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同时,为了精准服务企业,我们在人社部官网“防疫便民 人社在行动”专栏就涉及用人单位的有关政策措施专门进行了介绍,方便企业查询。在部微信公众号开设“春风送暖社保惠企”专栏,宣传“免减缓”相关政策内容及惠企效果,方便市场主体及时掌握了解各项政策举措。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了门户网站、“掌上12333”手机APP等服务渠道,为参保人、参保单位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提供了清晰指引。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各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政策落实工作,不断加强政策宣传,介绍好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不断提升社保服务能力和便捷化水平,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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