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44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02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44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58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自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6.95%,下降4.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45%,下降3.55个百分点。但我国社保费率总水平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率仍然偏高,各类企业呼吁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制造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很多制造业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年3月26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方案》中减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的措施有两项: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16%。二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原来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调整为包括城镇私营单位的全口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将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更多受益。此次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长期性制度安排,与2016年以来实施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相比,政策力度明显加大。这显示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

4月底前,各地降低社保费率具体政策已全部出台,企业缴费比例高于16%的,全部降***16%。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已落地实施,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已有实质性减轻,各方面反映较好,认为政策减负效果最公平、最直接,将对增加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关于费率降低4个百分点的幅度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经过充分研究和测算论证的慎重决策。一是降低4个百分点,降幅较大,各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普遍降低,都能够有减负感受。二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总体偏低,各地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和稳定征缴方式,缴费基数下限将相应降低,职工个人缴费负担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够更多受益。三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16%,总费率由28%降***24%,今后一段时期内基金整体仍可保持收大于支。如果进一步降低费率,基金收入将进一步减少,超出制度承受能力,很快就会出现基金当期总体收支缺口,影响制度平稳运行。

下一步,一是进一步落实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加强督查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二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0709号(社会管理类045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91号建议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