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29号(经济发展类329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78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29号(经济发展类329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15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大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已出台的政策

今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从2020年2月起,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免、减、缓”政策,即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月,湖北省可将免征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单位;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随着国内国际疫情发展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风险依然较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压力。为响应企业呼声,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着力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6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三部门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2月份开始实施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执行***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6月底。同时明确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执行到年底,预计三项社保全年合计减费1.6万亿元。

二、政策实施情况

为做好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我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出台《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等配套办法,落实落细减免政策,指导地方全力以赴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取得积极效果。据统计,2020年2-6月,全国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5769.8亿元,绝大部分是对中小微企业的减免。从各方面的反映情况来看,减免政策红利的释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有力地纾解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压力,在稳就业和保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好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政策,督促各地把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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