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5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49 2022-09-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5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1号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社保关系转移办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开展情况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切实保障各类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我部一直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文件的出台,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供了政策规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政策框架内,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的便捷化服务,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保经办服务的满意度。

为适应信息化发展需要,提升转移接续工作经办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建设了部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支持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电子化业务模式的开展,实现转移信息线上处理和交换。各级社保机构按照要求陆续接入部转移系统,并通过转移系统办理转移接续业务。截***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全区正在进行转移系统联调测试外,其余省份已全部接入部转移系统,通过系统线上办理转移业务的省份逐步增多。

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平稳推进。2018年全年,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约270.39万人次,转移资金806.42亿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约19.81万人次,转移资金10.74亿元;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约39.23万人次,转移资金165.14亿元。2018年通过部转移系统发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78万笔,转出方回复信息表45万笔,回复率约为60%;军人保险关系转移上传业务321万笔,合计下载201万笔,下载率约为63%,通过转移系统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比例持续提升。

二、关于简化优化转移接续经办流程

对于您提出的“取消开具缴费凭证环节”的建议,我们正在推进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基于转移平台的业务经办规则,拟要求各地取消《参保缴费凭证》的开具和出示环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无需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再出示《参保缴费凭证》。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协助参保人员查询其在其他地区的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人社系统行风建设相关要求,进一步研究优化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流程,精简办理转移接续过程中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表单。相关信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避免参保人员“多地跑、跑多次”。

三、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的转移平台建设

对于您提出的“加快推进部平台的应用使用”的建议,按照建设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平台的工作方案,我们正在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着力推进转移业务线上经办。督导各地全面接入部转移系统,形成覆盖全部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各养老保险险种的线上转移经办网络。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全部通过部转移系统传递联系函和信息表,不再邮寄纸质表单,缩短业务办理周期。二是建立健全转移平台工作机制。研究建立转移基金定期清算机制,不再单笔划转转移基金。建立基于转移平台的业务超期督办和争议处理机制,为争议问题提供解决渠道,提高转移接续经办效率。启用电子签章,保证线上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的法律效力。三是提升转移业务网上服务水平。待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后,支持转移业务办理进度和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网上查询,并逐步实现支持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和手机APP提出转移业务申请。通过上述工作,提升转移接续服务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保证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顺畅转移和衔接。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8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515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91号(社会管理类74号)提案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