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2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08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2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61号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实体企业“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率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2018年,***先后5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6.95%,下降4.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45%,下降3.55个百分点。但我国社保费率总水平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率仍然偏高,各类企业尤其是实体企业强烈呼吁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4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方案》中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16%。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期一年***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原来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调整为包括城镇私营单位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将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包括部分实体企业,能更多受益。

4月底前,各地降低社保费率具体政策已全部出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原高于16%的省份,包括四川等西部省份,已全部降***16%;同时,西部省份都继续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已落地实施,各方面反映较好,认为政策减负效果公平、直接。

关于进一步降低西部地区实体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问题,综合来看,一是各地单位缴费比例降***16%后,全国不同地区之间费率差异明显缩小,多数省份费率实现统一,促进了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逐步实现全国费率统一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方案》实施后,各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普遍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包括部分实体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负担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也将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因此不宜出台政策对部分地区或部分企业进一步降低费率,否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为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持制度平稳运行,目前也不具备进一步统一降低费率的空间。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指导,确保降低社保费率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关于进一步降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金的收支平衡责任在各统筹地区。在实践中,各地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了相应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确保制度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由于各地在人口、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医疗水平方面的差距,筹资水平也不一致。从2018年职工医保制度运行情况看,全国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为4947元,省平均最高的是西藏8990元,最低的是海南3660元;全国平均单位费率为7.67%,最高的是北京10.54%,最低的是广东6.07%。下一步,***医保局将指导地方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探索推进省级统筹,加强基金共济能力,在更大范围内均衡区域差异,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缴存比例由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各地区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当地规定的上限(上限不得超过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西部地区可在不超过12%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各类企业均可在5%***当地规定的上限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可按程序申请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14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因地制宜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试点工作(推进全民参保)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