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94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38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942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连续出台实施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从降低企业成本出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多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下降3.25个百分点,个人费率下降0.5个百分点。截***2016年底,实施上述政策累计降低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约1050亿元,为助力企业前行,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出台社保降费政策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兼顾当前和长远,确保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广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热切期盼。为此,在前期已出台实施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鉴于社会保险费收入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确保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我们认为,进一步出台降费政策仍需统筹考虑经济下行对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的地区性差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等诸多因素,在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关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予以推进。

从企业养老保险看,2016年5月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虽然基金运行总体平稳,结余不断增加,但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等情况,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目前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

从职工医疗保险看,当前尚未降低费率的主要考虑是: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当期收入主要用于当期支出,基金运行总体要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目前,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市级统筹为主,地区间基金结余不平衡,有的地区结余较多,也有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和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医疗需求也不断增长,医疗费用支出增长较快,基金支出将面临较大压力。

从工伤保险看,各地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费率从三档调整为八档,平均费率由1%降***0.75%。主要考虑是: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从生育保险看,各地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将生育保险费率由1%以内调整到0.5%以内。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压力预计会持续增大。

下一步,我们在抓好现行社保费率调整政策实施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为适时适当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社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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