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84号(经济发展类382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86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84号(经济发展类382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19号

您提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之后制造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养老保险方面予以优惠补贴问题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复工复产,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从今年2月起,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免、减、缓”三项措施,即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截***6月底,共减免企业三项社保缴费5769亿元,缓缴431亿元,对纾解企业困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内外疫情发展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风险依然较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压力。为响应企业呼声,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特别是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6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三部门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2月份开始实施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6月底,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也可延长到年底。同时明确今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自愿暂缓缴费、明年年底前补缴等两项新政策。上述政策执行到年底,预计三项社保费全年合计减收1.6万亿元。将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渡过难关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省精心落实政策,使包括制造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和受益人群尽快增添活力、得到实惠。

二、关于鼓励企业实行年金制度问题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采取个人账户模式,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运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完善薪酬福利制度,展现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吸引人才;有利于多渠道增加退休人员收入,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因此,***不断完善年金政策,推动企业年金发展。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经过10余年运行,逐步形成***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投资运营、政府行政监管的制度模式和运行规则。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截***2019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9.6万个,参加职工2548万人,积累基金1.8万亿元。另外,建立了企业年金信息归集和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金相关数据。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本市场渠道和机制,按照中央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我部正加快推动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研究,拟提高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新增部分投资品种等,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目前,相关研究已形成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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