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2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2427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2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82号

您提出的关于社保基金征管体制改革应充分考虑提高工人现实收入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政策的重要参数,不仅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如果普遍以最低工资水平为基准征收社会保险费,将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大幅下降,影响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本人在职时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长短和退休年龄挂钩,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如果以最低工资水平为基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会影响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利于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以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平均工资口径,没有包括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实不利于低收入职工参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目前,除少数省份已经先期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其余省份都结合实际调整了缴费基数政策,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的负担。

二、关于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2004年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2017年12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建立的自主性。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是缴费的灵活性。由于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企业年金只规定了缴费上限,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三是市场化运营。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的基金,要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市场化运营,实现基金的独立安全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截***2018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8.74万户,参加职工2388.17万人,积累基金1.48万亿元。2018年当年共有156.35万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领取金额438.86亿元,初步显现了补充养老的作用。

从目前看,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还比较窄,作用发挥有限。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鼓励更多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为职工退休后再增加一份收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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