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60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881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6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营企业农民工社保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破解企业职工缴纳社保和新农合、新农保重复参保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逐步进行的。养老保险方面,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各地开始探索改革企业职工退休制度,1997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以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医疗保险方面,1998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建立。各项制度建立过程中,地方试点先行,制度出台时间有先有后,客观上缺乏顶层设计,政策之间衔接不够,部分地区在推进新农保或新农合时实行捆绑参保,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现象是存在的。特别是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按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又属于新农合和新农保覆盖对象。这种身份认同上的不清晰是造成重复参保的政策原因。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管理,这是造成重复参保的体制原因。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滞后,没有实现全国联网,使得在不同统筹区重复参保的问题难以发现和解决。

***对重复参保的问题非常重视,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政策。2014年,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二是理顺管理体制。2016年,***决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并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目前,全国已经有22个省区市理顺了管理体制,实现了全民医保“大社保”统一管理。三是实施全民参保计划。2014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登记,摸清参保底数,开展信息比对,实现精准扩面、***管理。四是大力推进“互联网+人社”,促进全国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随着这些措施的落实,重复参保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二、关于适度降低中西部省份民营企业中职工参加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承担的缴费比例问题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义务相对应,参保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特别是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多少有直接联系。如果降低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相应地也会减少参保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对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损害。在五项保险中,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承担的失业保险费也很少,而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降低民营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并不会增加民营企业职工的福利,但反过来却会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由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随意降低也不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不针对特定企业降低缴费基数并不代表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不需要完善,现行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确有一些不规范之处。对于您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一方面,我们将与***统计局积极合作,完善现行工资统计办法,使之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特别是民营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认真开展缴费基数政策研究,并形成更有效的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降低企业成本,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截***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度内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您在建议中反映,中西部省份和其他地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差距较大,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例如深圳市企业缴费比例就比较低。2016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各地严格调整费率政策,未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已出台相关政策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党中央、国务院对地区之间社保缴费比例不均衡问题高度重视,提出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方案。相信随着全国统筹的实施,地区之间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局面会得到缓解,企业的社保缴费比例逐步走向统一。

三、关于破解民营企业中农民工参保难题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在农村,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亦农亦工,流动性强,在参加社会保险上确有其特殊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参保问题。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参保政策。在参保的次序上,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保障问题。在履行缴费义务上,实行农民工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既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4年,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要求加快推进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2015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今后,***有关部门将继续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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