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9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82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9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服务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新业态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众包经济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是新时代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的重要渠道,是促进经济和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领域。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明确提出,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据此,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大普惠金融对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创新服务模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下一步,针对您提到的部分扶持政策难以明确界定,存在有政策、难享受的问题,我们将加强对地方指导,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就业创业的文件,进一步明确将现有就业创业政策全部面向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开放,确保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应享尽享、应免尽免。

二、关于完善新业态用工管理和社保制度。***高度重视社会各类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为加大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力度,《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提出,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为进一步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保制度,近期我部陆续开展了“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问题”等专题研究,组织了滴滴出行、首汽约车、美团点评、百度外卖等典型新业态企业座谈,并赴北京、浙江、***邮政集团等地实地调研,深入研究新业态用工现状,听取专家学者、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有益探索:社保制度方面,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人社”将经办服务触角向新业态就业平台延伸,并积极研究通过平台代缴社会保险的可能性;劳动用工管理方面,正在研究起草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优化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专项行动。适时出台关于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文件,或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议。

三、关于加强新业态用工监管。近年来,***已连续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依法维权作出了制度安排,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去年,我部会同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对于完善包括新业态劳动争议在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提出一系列要求,特别提出要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同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新业态企业用工动态,对已纳入劳动用工管理的,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对定位还不清晰的,则指导有关企业或组织尽快确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在近年来组织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中,已将新业态用工纳入专项检查范围,及时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对新业态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争议处理形势分析研判,强化办案指导,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总结各地区有益经验,推动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对新业态用工的权益维护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21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34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2019年上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人社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