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4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18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4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0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顶层设计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在保持统账结合基本制度定型的前提下,针对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围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按程序报批后稳妥有序实施,稳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改革工作。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根据物价上涨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长期实行退休制度,退休费主要与退休前工资挂钩,退休费的调整主要随着工资调整。这两种制度的待遇确定和调整办法不一致,加上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结构、用人机制、工作年限、工资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也有较大差距,这就是一般所讲的“双轨制”问题。

为解决因制度和待遇调整办法不同造成的“双轨制”问题,***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一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都与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和“晚退多得”的激励机制。二是从2016年起统一部署,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化解两类退休人员因调整办法不同造成的不合理“待遇差”。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各类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关系。

三、关于取消最低缴费年限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为了使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同时考虑到临近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大量下岗人员的担忧,1997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明确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从制度实际运行情况以及世界上实施养老保险***的经验做法来看,十五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偏低的。如果取消最低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一是将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水平。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原则,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过短,将难以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二是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形势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缴费和待遇领取者之间的比例失衡、缴费负担越来越重的风险,若取消最低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缴费年限短、中断缴费比例高的情况将更加普遍,基金收支压力更为严峻。

四、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2018年国务院先后5次部署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将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由之前的41%降***36.95%,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45%,下降3.55个百分点。虽然采取了以上措施,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费率仍属较高水平,企业要求降低单位费率的呼声强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降低企业缴费负担和基金可持续发展,提出了降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考虑到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医疗服务费用保持每年15%的增长,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后将直接影响报销比例等待遇,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包括医疗保险。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降费综合方案》),明确了降低企业负担的主要措施: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的工资基数调整为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在内的全口径平均工资,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后可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能更多受益。据测算,与按照现行规定费率和征收力度征缴的社保费相比,预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其中养老保险1900多亿元。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深化党和***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降费综合方案》明确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好《降费综合方案》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24日

上一篇:2019年上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人社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下一篇:2021年二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