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50号(社会管理类140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641 2022-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50号(社会管理类140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7〕32号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一、社保费率过高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总体平均费率为37%左右,其中单位费率约27%,个人费率约10%,总体略高,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即在保证当期支付的基础上,要为未来积累一部分资金,据此确定的费率自然要比保证当期发放要高。二是养老保险负担了制度转轨成本,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已经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没有积累或积累较少,其视同缴费期间的待遇,需要通过现在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来弥补,推高了现行的养老保险费率。三是为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持续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维持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率。

二、关于适度降低社保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截***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度内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需要统筹考虑当前经济下行对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的地区性差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等诸多因素。下一步,我们在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落实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为适时适当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积极创造条件。

三、关于社会平均工资问题

您在提案建议***部分“科学、精准核定社会平均工资,为降低社保成本提供依据”中提到:“社平工资直接拉高了社保费成本。建议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岗职工工资纳入社平工资计算范围”。根据***规定,参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成本,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从制度上规范了社平工资的计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研究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改变目前平均工资统计“虚高”的问题,从而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四、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依法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我们将在总结连续十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总的思路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并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调整基本养老金,既要注重社会公平,适当照顾低收入群体,也要进一步体现养老金水平与参保缴费情况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五、关于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负担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基数高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入都有影响。由于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因此,每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应按新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上涨对这部分人员影响较大。各地执行缴费基数与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基金收入增长,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

我们认为,按照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并不是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缴费负担重的主要原因。根本上看,通过加快收入分配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近年***已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适当缓解了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缴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调整社平工资统计口径,从而适当降低困难群体缴费基数,减轻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

六、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政府责任

近年来,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并考虑了向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倾斜。2005-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十二连调”,中央财政对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补助2.34万亿元,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已经明确地方政府承担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正在推动建立省市县责任分担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拓宽筹资渠道,2016年地方财政投入668亿元,同比增长80%。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缺乏精算平衡的问题,表现为基金尚未实现应收尽收,支出控制还不到位。因此,财政在继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征缴管理,通过一揽子措施实现收支平衡。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政策效应不断扩大,由于关系到广大参保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由于部分政策制定过程较为复杂,部分政策还不完善,同时对于政策出台过程的宣传解释不够到位,导致部分参保单位和个人对社保政策理解不够,参保积极性受到影响。您提出的建议很有意义,对于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们已经加大了社会保险领域的改革推进力度,着力提升统筹层次,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同时加强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的理解和认同,凝聚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正能量。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80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2018年一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安排(社保中心下半年工作计划)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