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15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842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1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平工资统计口径问题

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目前,***统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利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名录库对法人单位进行全面工资统计的方案,统计范围既包括非私营法人又包括私营法人,既包括城镇法人又包括乡村法人。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研究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改变目前平均工资统计“虚高”的问题,从而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二、关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社平工资60%缴纳问题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基数高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入都有影响。各地执行缴费基数与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基金收入增长,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由于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因此,每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应按新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增长,当本人工资低于缴费下限或高于缴费上限时,个人缴费将受到影响,低收入人员感觉“多缴”,高收入人员感觉“少缴”。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上涨对这部分人员影响较大。

近年***已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适当缓解了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前些年由于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趋缓,缴费基数难以继续保持较高增幅。同时我们认为,按照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并不是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缴费负担重的主要原因。根本上看,通过加快收入分配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缴费基数政策,适当缓解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调整社平工资统计口径,从而适当降低困难群体缴费基数,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能力。

三、关于缴费基数政策不统一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部分地区在实践中针对企业容易产生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少报参保人数等行为,自主采取了“双基数对比”的方式,即代表所说的“跷跷板”规定。“单基数缴费”办法和“双基数缴费”办法都有文件依据,哪一种办法更好,各地情况不同,结论不同,但按规定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在实践中,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对于经济效益好、个人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人数多的企业来说,可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但是对个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人数多的企业来说,则会增加企业负担。

关于实行阶梯型降基数的问题。按照***规定,职工缴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各地均应按此执行。在省级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要求统一,因此,不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特殊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研究论证将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问题,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可以明晰缴费多少与待遇水平关系,准确反映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夯实缴费基数,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对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适时上报国务院审议。

四、关于用中位数代替社平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依据问题

据向***统计局了解,工资中位数的计算,需建立在统计各单位个体员工工资数据的基础上。由于目前工资统计以单位作为调查对象,收集的是单位工资总额数据,若收集单位的个体工资数据会给调查单位增加较大负担,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当前的劳动工资统计尚不能满足发布中位数的需要。目前我部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与劳动工资统计互为补充,可以计算和发布平均工资中位数。***于是否可以用中位数代替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依据,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统计局将继续推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积极开展统计方式、方法的创新,尽快将目前城镇法人单位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部法人单位,争取使工资统计数据更加准确,真实地反映全社会就业人员工资的实际水平和趋势变化。

五、关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问题

当前,企业人工成本高的重要原因是社保缴费成本高,这里不仅是缴费基数的问题,还有费率偏高的问题。有三个因素导致我国费率总体偏高,一是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即在保证当期支付的基础上,要为未来积累一部分资金,据此确定的费率自然要比保证当期发放要高。二是负担了制度转轨成本,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已经退休的“老人”和“中人”没有积累或积累较少,其视同缴费期间的待遇,需要通过现在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来弥补,推高了现行的养老保险费率。三是为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持续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维持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截***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度内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需要统筹考虑当前经济下行对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的地区性差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等诸多因素。下一步,我们在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落实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为适时适当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积极创造条件。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政策效应不断扩大,由于关系到广大参保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由于部分政策制定过程较为复杂,部分政策环节还不完善,同时对于政策出台过程的宣传解释不够到位,导致部分参保单位和个人对社保政策理解不够,参保积极性受到影响。您提出的建议很有意义,对于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们已经加大了社会保险领域的改革推进力度,正在加快包括缴费基数政策在内的政策调整完善步伐,同时加强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的理解和认同,凝聚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正能量。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

上一篇:2020年上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