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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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49号(社会管理类073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研究解决我国养老保险转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走的是先地方试点、后***规范的路子,这种做法在探索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造成了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各地政策和做法不完全一致的问题,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度曾经非常困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都非常重视。《社会保险法》专门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原则性规定。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基本扫清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障碍。
为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社部制定了经办规程,对转移接续资金、信息、办理时限等做出具体规定。2016年,针对近年来转移接续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人社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对转移接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政策。人社部社保中心还公布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方便各地联络。2010年***2016年,全国共办理跨省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968.3万人次,转移资金1853.8亿元,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为实现转移接续的信息交换,促进地区间转移接续的顺畅,人社部从2010年开始建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平台并与各地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对接,为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电子化业务渠道。系统设计初期即确立了统一的数据项目接口标准和业务逻辑校验规则,规范各地系统和业务差异处理标准,为地区间业务互认、信息传输奠定基础。但由于信息系统是由各地分散建设的,各地在转移接续相关功能改造中,并未完全按照统一设计的功能流程、数据标准开发,加之各地经办能力建设和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在转移接续工作中,部分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您在提案中反映的系统模块和社保年度不一致、转移时间长效率不高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严格执行转移接续政策,按照规定时限办结转移接续业务;加大协调力度,逐步建立全国统一、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畅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渠道,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传输标准、接口标准,在部级建立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查询系统,是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跨地区交换,充分保障参保人权益,便利跨地区关系转移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将通过以下三方面系统建设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
一是借助省级集中系统建设规范各地功能。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经普遍实现省级集中建设。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除4个直辖市基本实现省集中以外,西部省份省集中系统建设已成规模,分散建设格局也得到很大改善。我们将坚持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方向,提高各地社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层级。通过加强工作指导、制定省级集中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案,努力实现“省级物理集中、全国逻辑集中”的目标。借助省级集中的过程,加强对地方落实统一标准、统一规划情况的督导,规范系统功能模块和流程设计,规范数据指标,实现跨地区转移功能的衔接顺畅。
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继续扩大系统联网的覆盖面,尽快实现全国全覆盖。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实现地区全覆盖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各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接入的力度,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间衔接,切实保障参保缴费权益。优化系统流程和功能,进一步加强督查调度,推进各地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传输数据、按照相关政策生成缴费信息表,精简环节,提高转移效率。
三是建设全国联网的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提出的“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要求,支持参保人查询个人缴费记录、判断待遇领取地、保障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我部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网上查询服务系统,逐步实现社保参保缴费信息的全国统一互联网查询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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