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1788号(社会管理类141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773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1788号(社会管理类141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8〕55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统筹顶层设计促进辽宁振兴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问题

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对于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适应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为此,中央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步。今年5月30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明确了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出发,在不增加社会整体负担和不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通过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基金拨付、基金管理,同时中央财政继续按原有办法对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实现基金安全可持续和财政负担可控,以确保各地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有关决定精神工作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包括辽宁省在内的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问题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按照工作分工,这项工作由财政部牵头,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200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先行试点、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并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其中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中央企业的划转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国有企业的划转工作。经报国务院同意,2018年2月,确定了5户中央企业、2个省份作为首批划转试点,目前,相关企业股权划转工作正在推进之中。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包括辽宁省在内的各省份全面开展划转工作,并牵头研究辽宁省先行探索的划转工作与《实施方案》的衔接问题,以帮助辽宁省开展下一步工作;国务院国资委也将指导地方国资委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更多惠及人民。按照***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要战略,推进中央企业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加强合作,实现央地互促改革,共同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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