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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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人社部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41号)实施以来,社会保险标准体系架构基本形成,标准制定工作有序推进,标准贯彻实施也在部分地区进行有益探索。目前,随着标准发布数量不断增加,标准化建设工作重心将从以制定为主向制定与贯彻并重转变,现就推进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领域统一规则和秩序,以优化服务形象、规范经办管理为重点,以宣传发动、完善技术平台、开展试点、检查评价等为主要手段,以标准化服务品牌建设为载体,在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领域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和标准的广泛使用,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立足于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现状和发展趋势,围绕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共形象、提供便捷服务,以需求为导向,急用先行,有重点地推进社会保险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以点带面,循序推进。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为龙头,同时积极探索单项***标准和行业标准试点,鼓励地方自行试点,带动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坚持发布一批,实施一批,并从基础性和操作性强、改进服务和优化形象效果好的方面抓起,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保险领域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立足实际,提质增效。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标准要为优化参保登记、征缴稽核、关系转续、待遇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为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服务场所建设等基础管理服务,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广行为规范、纪律要求、文明用语、视觉识别等品牌形象服务。同时,兼顾内外部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四)调动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借助标准化研究院的外脑和舆论媒体的外力,形成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人社部发〔2010〕53号)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标准,不断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标准及标准化的认知和践行能力,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社会保险鲜明品牌。2015-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中70%以上的社会保险标准在省级和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实施,带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试点,形成贯彻实施正常工作机制;到2020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全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
(二)近期目标。2015-2017年,在省级、地市级以及试点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实现“三统一”。
1.统一业务术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术语类***标准普遍应用于社会保险各类业务领域,实现社会保险专业术语的规范化和一致性。
2.统一服务形象。全面完成《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分类推进、分项实施《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标准,实现设施设备、标志标识等视觉识别元素规范统一。
3.统一服务流程。全面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在此框架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等业务的标准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三)中期目标。2018-2020年,在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落实“三统一”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实现“三规范”。
1.规范基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个人帐户、业务档案、精算支持、科技应用等基础工作基本实现标准化管理,推动运行和决策水平有效提升。
2.规范风险防控。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内部风险防控业务规范》、《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规范》等标准,有效推进社会保险管理领域的风险防控。
3.规范评价体系。广泛应用《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求》等标准,并结合社会保险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纪律要求和文明用语的不断完善,形成依据合理、指标完善、方法科学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有机结合。
四、推进重点
(一)加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标准。对已出台的、以及“十三五”期间具备贯彻实施时间条件的***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明确重点加速推进;在创建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先行城市”的基础上,树立和打造社会保险服务标准化“示范城市”。
1.推动重点标准全面应用。以《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框架为基础,到2020年底,全面应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等重点标准。
2.推进地方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已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试点项目要求搭建并普遍运行地方标准体系;未承担试点项目的单位也要积极构建地方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底,地市以上城市全部建立和运行地方标准体系。
3.培育标准化典型城市。以“三统一”和“三规范”为基础,创建100个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先行城市”,市、县的比例分别为75%和25%。在此基础上,每个省份***少树立和打造一个“示范城市”。
(二)完善标准化技术平台。夯实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指导机构,建立省域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全国资源汇集、省际交流协作、省域统筹指导的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
1.加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十三五”标准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作用,不断充实专家和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在标准制定和贯彻两个层面,从专业队伍培养、专项资金投入、专家技术服务等领域,加大对地方的扶持力度。
2.搭建省域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各省份要参照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框架和运行模式,充分考虑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实际,优先吸纳标准化技术人才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成员,明确机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组建并不断完善省域技术服务平台,承担相应的标准制定和贯彻任务。
3.建立与专业组织协作机制。借助各级标准化技术部门专业优势,引入“外脑”,做好标准制定工作的同时,共同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同时,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社会保险标准化领域课题,研究社会保险标准化及其宣传贯彻方法,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中,提高标准化建设的效率和水平。
(三)营造标准贯彻工作氛围。推动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在系统内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保险标准知行合一,推动以制定为主向以贯彻为主的工作重心转换。同时,加大对标准化建设经验和效果的社会宣传力度。
1.加强宣传引导。面向全社会和系统内部,重点宣传标准化在“形象”和“规范”建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完善工作简报、开辟专栏等传统宣传方式,开拓网络、微信息等新型宣传方式,通过主流媒体和系统内部媒体宣传标准贯彻实施的社会效益和典型经验。
2.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项目优势,将标准化培训列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培训计划,引入标准化专业机构力量,借助全国和省域标准化技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标准化师资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3.创新培训方式。近期,通过开发全国统一教材、进行实地培训、发放讲座光盘等形式开展标准化普及型培训和专项培训;中期,通过实施网络在线教育、实施网络互动交流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培训。建立共享网络平台,提供标准化的各类文件及各地区的***经验交流材料下载和讨论。
(四)开展标准应用评价。坚持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外部评估与内部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标准应用情况和效果的客观评价。
1.实施综合评估。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要配合***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做好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工作。同时,部社保中心将组织制定“先行城市”和“示范城市”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并统一组织验收。
2.组织专项评估。对重点标准,部社保中心将分别在2017年底和2020年底,严格对照相应***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两次评估验收。
3.开展自查自评。在近期和中期,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分别对“三统一”和“三规范”目标进展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于每年底将自评报告报部社保中心,部社保中心以专项调研、会议等形式组织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会保险相关标准贯彻实施作为重要工作,设立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定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管理人员;制定完善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将社会保险领域相关标准落到实处。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研究制定本地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总体规划和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落实责任,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并制定应对预案。2015年9月底之前,各省份应将工作方案报送部社保中心。
(三)认真抓好落实。各地要按照工作规划和方案,严格进度与质量要求,跟踪贯彻实施标准进程,做好督导工作。稳步推进各类标准化试点工作,着力打造标准化服务和管理品牌。通过“十三五”规划立项,整合多方资源,争取当地政府以及发改、质监等部门的支持与帮助,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规范使用标准化建设资金,并向标准贯彻实施倾斜。
联 系 人: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韩学雷
电 话:(010)84211128-3152
传 真:(010)842258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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