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96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84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96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低劳动密集型低收入行业社保基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高中低不同收入行业区别对待,降低劳动密集型低收入行业社保缴费费率和基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从降低企业成本出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为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低收入行业人力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统一制度、体现公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等角度考虑,社会保险在统筹范围内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费率政策,为促进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创造了条件,也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标准,关系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个人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时,按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由此可见,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密切相关。同时,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筹资缴费机制,***对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下限做出规定,是为了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于过低,较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部分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且增长较快。2016年10月,《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避免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者等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从而进一步完善劳动密集型等低收入行业缴费基数。

二、关于对安置就业人数较多的餐饮企业,给予一定的就业安置补贴问题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方面,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在助推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给予社保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地最高可上浮30%。三是提供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去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的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助推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为包括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关于针对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允许行业在职工试用期(或一个固定期限)内按一个最低缴费基数缴费,试用期结束后再按统一缴费基数缴费的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为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差距不过分拉大,世界各国普遍对缴费基数设置封顶线和保底线。目前,我国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其中养老保险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对缴费基数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需要全面审慎评估。因此,不宜针对特定行业职工试用期(或一个固定期限)确定一个最低缴费基数缴费。

下一步,我们在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落实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为适时适当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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