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2号(社会管理类148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36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2号(社会管理类148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29号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加大了降费力度。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已全部降***16%。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是长期性制度安排,不设任何条件,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受益面广,减负效果明显。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一年到2020年的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可继续根据基金累计结余的情况来确定降低的幅度(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三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来缴费,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相应降低,缴费负担也可减轻。今年上半年,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成效显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减少超过1280亿元。

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收入关联型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特征,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中,缴费基数与工资收入相关联是通行的做法。缴费基数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可以使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又能保证一定的待遇水平,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按照现行制度,缴费基数与工资水平是联动的,由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每年都有变化,故缴费基数发生同向变化,即工资水平上涨,缴费基数上涨;工资水平下降,缴费基数下降。因此,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实施后,在社会保险费率确定的情况下,社保缴费随缴费工资水平变化属于据实自动调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围绕必须确保社保费率降低、必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加强督察督导,深入企业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地方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各项措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适时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全面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达到政策实施的***效果;强化监测预警,对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做好后续跟踪,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参数,也是制度平稳运行的关键因素。按照我国现行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办法,缴费基数分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只有单位缴费基数。养老、医疗保险设置个人账户,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设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规定的本人工资。

按照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世界各国普遍对缴费基数设置封顶线和保底线。按照我国现行制度,各地每年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后,相应确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范围。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调整后能够更合理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

缴费基数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筹资缴费机制,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个人缴费相挂钩,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等作为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因素。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设置封顶线和保底线,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保证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于过低,确保参保职工一定的待遇水平,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因此,缴费基数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需要全面审慎评估。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督察督导,确保各地调整缴费基数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加快构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障需要。

三、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措施,使广大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民营企业的员工都将享受到改革的减税红利。此外,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已经在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对***“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允许递延***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允许纳税人选择5年分期纳税政策,也可选择递延***股权转让环节纳税。五是对省部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对于鼓励高层次人才,包括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保持个人所得税的较***税率,是为了兼顾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如果取消个人所得税的较***税率,可能引发人们对于税收公平性的质疑,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的长治久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条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您所提建议,财税部门将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完善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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