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6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61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68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适应网络创业就业的人社体系,助力“互联网+”战略实施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网络就业”认定及保障体系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网络就业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持续涌现,其健康发展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有着积极意义。我部高度重视以网络就业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发展,正在组织专门的课题研究。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网络创业就业统计和大学生网络创业就业研究报告》,就是我部所属的中国就业促进会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作研究成果,目前已连续发布两期研究报告。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我部还明确要求各地顺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研究与支持。据了解,已有部分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出台了网络创业就业认定办法,明确了网络创业就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们一方面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各地的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网络创业就业的研究力度,尽早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给予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建立网络创业就业统计制度

目前,我国的就业统计主要是通过开展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的形式进行。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是以住户为单位进行的抽样调查,调查范围涵盖我国大陆地区城镇和乡村地域。所有居住在被抽中住户中的16岁以上人口都会被调查,只要其符合就业标准就会被统计为就业人员。因此,从理论上讲,网络创业就业人员在劳动力调查中已被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然而受抽样调查样本总量所限,调查数据还难以准确反映网络创业就业人员的总量、结构以及变化情况。同样,我部开展的新增就业统计理论上也包含了网络创业就业人员,只是目前对网络创业就业与线下创业就业还难以作出准确的区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统计部门积极探索依托互联网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络创业就业统计制度及相应的统计信息系统,努力为形势研判、政策制定、效果评价提供基础依据。

三、关于搭建网络创业就业“一站式”服务窗口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 2016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综合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逐步将分设的专业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一口受理”包括创业培训、贷款申请等创业服务在内的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同时,还要求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标准化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针对社保、档案异地流动的问题,文件提出如下措施:一是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取消或逐步取消初次流动人员转正定级手续、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等一批涉及档案、社保异地流动的证明和手续。二是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改革。三是推进信息共享。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统一管理和联动共享;加快异地业务系统建设,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在户籍改革方面,各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地,普遍放宽了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进一步放开了对大学生等人才的落户限制。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督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人社部发〔2016〕44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优化包括创业服务在内的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同时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进一步解决创业者档案、户籍、社保跨省流动等问题,为包括网络创业者在内的各类创业者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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