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6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4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62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强化社保费用缴纳及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对于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总体情况是: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20%、职工缴费为8%。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6%左右,个人缴费为2%。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2%,个人费率为1%。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平均费率约在1%左右。生育保险的单位费率最高不超过1%。我国各项社会保险总费率约40%左右,总体相对偏高。

我国确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主要考虑因素:一是符合制度模式要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首先是要满足当期支出需要,还要留有一定的储备基金。改革之前,我国实行单位保障的养老制度,没有基金积累,改革之后,给“老人”发放的养老金和给“中人”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以及给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金,都要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构成的基金支付。二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随着老龄化的加速,退休人数逐年增长,企业离退休人数已经从2004年的3775万人增长到2014年的8015万人,养老保险负担越来越重。三是着眼于统筹层次的状况。虽然截***2014年底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超过3万亿元,但由于是以省级统筹为主,目前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故出现了各地基金结余不均衡、地区间费率高低差异的状况。四是适应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要求。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过连续十年的调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4年的647元提高到2014年的2000多元,基金支出额越来越大。目前多数地区仅靠征收养老保险费已不能满足支付需求。为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中央财政对地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数额已由2004年的522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3025亿元。因此,目前情况下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尚不具备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我们将加强调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率。失业保险方面,今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2%。下一步,将结合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各地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和建立费率调整机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今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适当上浮或者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抓紧制定完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医疗保险方面,适当调整职工个人账户政策,理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结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养老保险方面,大力推进全民参保登记,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增强基金自身的收支平衡能力。从长远看,应综合采取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二、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

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不断增加。据初步统计,截***2014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累计超过3万亿元。由于目前我国***债券规模仍然较小,银行存款的利息收益普遍较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不断加大,各地尤其是基金结余较大的省份要求中央尽快研究出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有关政策。同时,社会保险法也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2011年,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安全***的审慎原则,在完善法规、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拓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近期,国务院专题研究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按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有关政策,以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三、关于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

社会保险关系到广大参保者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保险的政策解释、宣传培训一直是我部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我部组织各地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一是指导各地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搞好经常性宣传和培训,许多地区通过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劳资人员进行培训,召开企业职工座谈会,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为广大群众答疑解惑。这些活动对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促进参保缴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配合重要法规的出台进行集中宣传。如《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法规文件颁布后,我部均专门组织相关宣传报道,下发宣传提纲,指导各地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把基层和群众作为宣传的重要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同时,充分发挥经办大厅的窗口服务作用,开展现场政策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增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

目前,社会保险宣传培训工作仍存在不够广泛和深入的问题,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社保待遇不够明确、参保人员难以计算等,影响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更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教育, 答疑解惑,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沟通,有效互动,使参保人员能够熟悉社保政策,了解预期可能得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和参保人员的信心。

四、关于推行医疗费用的跨省直接结算

为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的医疗费用结算问题,2009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提出了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推进省内联网结算、积极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思路,指导各地积极推进相关工作。2014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提出分层次推进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做好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提升信息化水平和加强组织落实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任务,以此加强对全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指导,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文件明确,2014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目前,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已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海南、西藏2省(区)实行了省级统筹。多数市级统筹地区已经实现了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全国已有28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或利用省级大集中系统形成对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的支持能力,22个省实现了全省范围内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方面,一些地区进行了先期探索,如上海与江苏、浙江、安徽、河南、青海等省的15个统筹地区;海南与16个省的53个统筹地区;重庆与海南、云南、四川等地,陕西与海南、青海、新疆等地,广州与海南、南昌、云南等地协作,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探索解决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此外,还有一些地区通过异地设立办事机构或异地定点等方式解决跨省就医问题,如新疆、兵团、西藏、天津、湖南等。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五、关于完善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的奖励约束机制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我部近年来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即根据***规定的劳动保障相关要求,将企业认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还进一步建立了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将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评。一些地区在评先评优时,将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以此激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和完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的缴费行为。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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