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80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95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80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82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社保相关参数,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的建议收悉,经商***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其他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规定执行。职工平均工资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基数高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入都有影响。各地执行缴费基数与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基金收入增长,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由于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因此,每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应按新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这不是政策调整,是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的自然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增长,当本人工资低于缴费下限或高于缴费上限时,个人缴费将受到影响,低收入人员感觉“多缴”,高收入人员感觉“少缴”。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上涨对这部分人员影响较大,近年***已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适当缓解了困难群体的缴费负担。前些年由于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幅度趋缓,缴费基数难以继续保持较高增幅。

正如您所言,目前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和基础养老金的依据,一方面导致缴费基数较快增长,相应增加了企业和职工缴费数额;另一方面使得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相应增长,退休后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统计局于2008年建立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已将工资统计范围扩大到城镇地域全部法人单位。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而适度降低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关于实行阶梯形降基数问题。按照***规定,职工缴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各地均应按此执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宜实行特殊的政策。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问题,实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准确反映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夯实缴费基数,体现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

二、关于用中位数代替社平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依据问题

工资中位数的计算,需建立在统计各单位个体员工工资数据的基础上。由于目前工资统计以单位作为调查对象,收集的是单位工资总额数据,若收集单位的个体工资数据会给调查单位增加较大负担,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当前的劳动工资统计尚不能满足发布中位数的需要。目前我部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与劳动工资统计互为补充,可以计算和发布平均工资中位数。***于是否可以用中位数代替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依据,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统计局将继续推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积极开展统计方式、方法的创新,尽快将目前城镇法人单位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部法人单位,争取使工资统计数据更加准确、真实地反映全社会就业人员工资的实际水平和变化趋势。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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