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14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72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1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煤炭企业去产能职工安置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问题

妥善安置职工是去产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去年专门印发了文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32号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4号文件),明确了职工安置政策,提出了相关资金保障政策。按照现行政策,去产能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保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解决,中央财政专门拿出1000亿元,设立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给予奖补。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部还报请国务院审定,印发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其中,在实行差别化奖补方面,资金办法明确1998年以来下放地方的煤炭企业按照目标任务量占地方任务量的占比和地方奖补资金的拨付比例单独安排,中央财政在资金分配时已给予了特殊处理。在地方资金配套方面,国务院文件和财政部多次发文明确,地方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据统计,目前各涉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地方,均同步安排了资金。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指导各地多渠道筹集并使用好专项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支持职工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对于您提到的引导企业筹建互助金问题,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会同有关方面深入研究。

二、关于充分发挥社会政策托底作用

将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他们尽快转岗就业创业,是妥善安置职工的重要渠道。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期间不断调整完善,形成了支持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强化培训服务、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一系列政策体系,人社部发32号文件、24号文件进一步充实了转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去产能职工安置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加强去产能职工再就业培训方面,启动了去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内部转岗安置中开展转岗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今年国务院又进一步出台政策,允许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对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去产能企业逐户开展一次政策对话会,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大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帮助分流职工尽快转岗就业。在对就业困难职工托底帮扶方面,明确要求各地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去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去年,我部还专门启动了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行动,整合各方力量,通过开展劳务协作、联合招聘、电商帮扶等方式,帮助去产能任务重、就业渠道较窄的困难地区拓展就业渠道。在鼓励跨企业安置支持方面,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3年内给予定额税收减免;对新招用失业人员等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根据招用人数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保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把各项政策服务落实落细。对于您提到的对招用去产能企业职工的其他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与财政部共同研究,考虑到目前鼓励企业吸纳方面已有不少支持举措,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补贴,暂时还不宜出台,我们将视形势变化和职工安置工作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作为政策储备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关于创新市场交易手段

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为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以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印发系列文件,建立产能置换交易机制,鼓励企业内部、企业之间通过产能置换,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政策明确,为支持企业有序安置职工,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产能置换比例执行最低标准,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未发生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职工人数超过全国退出产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的部分,可折算为退出产能指标用于产能置换。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有关地区和企业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深入推进去产能指标交易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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