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5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65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5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55号

您提出的关于灵活就业创业的若干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大青年是***宝贵的人才资源。鼓励青年通过灵活就业实现多渠道就业创业,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在完善社保制度、优化创业服务、加强就业服务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包括斜杠青年在内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为鼓励其积极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20%的费率缴费,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降低4个百分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可进行补缴。

关于您提到的失业保险问题,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制度调整的是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就业,没有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法定覆盖范围。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保障方式,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推动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障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指导各地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同时,对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失业保障方式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适时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强化创业服务

为向斜杠青年等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创业服务。一是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今年,还特别加大了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提高个人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免除反担保要求。二是强化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灵活就业人员进一步提升创业能力。三是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为更好地为灵活就业人员创业提供针对性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作用,引导各类创业载体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灵活就业人员等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落实、融资服务等低成本、全要素的创业孵化服务。目前,各级人社部门管理、认定或补贴的基地达7800家,初步构建了分层级、广覆盖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就业创业工作推进力度,指导地方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提高创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斜杠青年等灵活就业人员创业提供支持。

三、关于加强就业服务

为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让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享受更好的就业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面向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目前,免费就业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专项服务等服务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可平等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密集的企业提供招聘、培训、管理咨询等精细化服务;搭建线上线下灵活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各类需求信息。2019年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帮助25501万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为4211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现场招聘会发布岗位招聘信息11870万条,网络发布招聘信息40448万条。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支持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化、规范化优势,为促进灵活就业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就业服务。

四、关于规范开展“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是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的一种方式,对于解决缺工企业用工短缺、缓解人员富余企业成本压力、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作用。疫情期间,这一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用工余缺的矛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实践中,因信息不对称,劳动者的岗位匹配度和合作期限较难达成一致,共享用工的适用性尚不广泛。同时,存在企业之间权利义务法律适用不明晰,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甚***一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借“共享用工”之名,将手中掌握的人力资源以“共享用工”的名义派***其他企业工作,借机营利,逃避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避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责任等,扰乱劳务派遣经营秩序,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借鉴您所提出的建议,为加强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共享用工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明确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同时,要求保障双方知情权和自主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了解各地“共享用工”开展情况,指导地方完善落实相关文件举措,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共享用工对稳定就业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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