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武汉人力资源外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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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4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社保缴费模式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模式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缴费模式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用工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职工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补贴。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各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参加险种)补助金额快速增加,2016年超过1万亿元,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例超过20%。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形成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政府予以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这种模式既是国际上实行“社会保险费”模式***的通行做法,也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要求。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例,2016年全国收支结余超过2800亿元,年末累计结余超过35万亿元,基金总体运行平稳,未产生收支缺口。
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重要的经济政策,其关键是妥善处理好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与降低用人单位成本的关系,找好二者的平衡点。2015年以来,为降低企业成本, 增强企业活力,我国先后降低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2016年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9%,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河北省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9个月,未能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方案。
您所提出的将目前“企业、个人”两方缴费模式调整为“企业、个人、政府”三方缴费模式的建议,与现行制度模式差别不大,只是政府采取补贴的时点迁移到了缴费环节。在现阶段政府可用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政府若直接负担一定的缴费比例,就可能会减少对基金支出环节的补助力度,使财政补助向缴费金额多的地区倾斜,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功能,加重结余分布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尚需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决策。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合理均衡政府、单位、个人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完善现行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待遇确定与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可持续、企业可承受、参保人有保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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