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18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04号建议的答复

降低缴费负担,是支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也符合目前部分地区、部分险种基金结余积累过高的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国务院先后决定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由41%降***39.25%。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2%,工伤和生育保险单位费率分别降***0.75%和0.5%,三项保险合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550亿元。2016年4月13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增强企业活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4月14日,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下称《通知》),对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和《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当期收入主要用于当期支出,从基金运行情况看,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总体平稳。目前,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市级统筹为主,从基金结余情况看,地区间不平衡,有的地方结余较多,也有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医疗技术不断进步,要巩固落实医保待遇,基金支出还面临较大压力。因此,当期暂不具备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条件。

关于缴费基数,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单位缴费基数的具体确定方式不一致,既有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也有按照您所反映的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从具体某一年缴费金额看,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较按照当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可以减少一定缴费金额,但从长远效果来看,缴费总额相差不大,仅对个人退休当年缴费金额造成差异。

关于个人缴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偏高且增长较快,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缴费能力较差,目前一些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照下限缴费。从实际效果看,一方面可以使这部分人群能够参保缴费,但同时由于缴费基数与待遇水平密切相关,降低缴费基数、减轻当期负担的同时,也将导致未来退休待遇水平下降。因此,社会保险费率和基数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尤其是缴费基数,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直接相关,因此调整基数还需综合考虑缴费负担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问题。

目前我们正抓紧组织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工作,督促符合政策的地区积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将加快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及相关政策的出台,综合采取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拨国有资本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增强基金的收支平衡能力,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进一步降低费率和费基、切实为实体经济减负创造空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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