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66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94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6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3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关注去产能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稳妥安置职工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提出相关政策。为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我部联合七部门于2016年印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明确了鼓励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分流安置渠道以及配套政策措施。之后,我部针对职工安置工作中的新形势新问题,连续3年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专门文件,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今年6月份,我部又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56号),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拟分流职工和前期已分流安置职工中的失业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针对性帮扶举措。

一、关于扩大列入奖补的职工范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专门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在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上,按照经国务院审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应用于去产能工作开始后拟分流职工的安置工作,主要包括内退费用、经济补偿、工资清欠、社保补缴、技能培训、内部分流安置职工社保缴纳和生活费补贴等支出项目,目前不宜扩大***去产能工作启动前已解除合同的职工。

二、关于实行适合民营企业的内部退养、等待退休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退养职工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费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允许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同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为内退职工提供了资金保障渠道。

三、关于奖补资金使用政策应更加灵活

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去产能工作,确保奖补资金使用聚焦重点、适度灵活,2018年,财政部修订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资金管理办法专门提出,对非国有去产能企业,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定额奖补。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其他方面支出。因此,非国有去产能企业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可将剩余奖补资金用于包括工资发放、加大补偿等支出。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持续指导各地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充分发挥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畅通分流安置渠道,加大政策服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去产能企业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切实保障分流职工的合法利益,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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