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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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8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64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吸纳特困就业群体企业岗位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岗位补贴等方面证、照等复杂手续要求,缩短办理时限。***高度重视困难人员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以及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这些政策基本都涉及财政资金支出,有些还需由人社、财政、税务、工商等不同部门分别落实。为规范经办管理,保障资金支出安全,防止骗取套取等问题,有关文件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等内容。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为例,单位需出具困难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社保费明细单等必要凭证,而不需要提供低保等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内容和作用上已经涵盖了困难证明等,且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按规定采取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办法进行核实。
我们在调研中也了解到,一些地区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要求申请者提供不必要的凭证、申办手续繁琐、审核效率较低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我部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2号)进一步要求,各地要优化就业创业政策经办服务,以促进劳动者更便捷享受政策扶持为出发点,切实简化申请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执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指导地方持续优化就业政策经办服务,简化审核手续,提高支付效率,推动就业困难人员更便捷享受政策扶持。
二、关于放宽缴纳工伤保险的条件,扩大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是有用人单位的职业人群,劳动关系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必备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动关系双方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对劳动者而言,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出于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考虑,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做出了规定,并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和退休后再次就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有法律障碍。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退休后再次就业人员因和自由职业者因工作原因发生职业伤害的权益维护问题,可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为上述人群提供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促进就业司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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