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2334号(社会管理类201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92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2334号(社会管理类201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8〕2号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新疆企业“社保缴费”基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企业缴费费率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自2015年3月***2018年3月,***先后4次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通过降费率,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规定,新疆先后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低***19%,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1%(单位费率降低1.5%、个人费率降低0.5%),为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对符合条件的省份,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继续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下调部分省份现行费率。按照上述规定,新疆将对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拟定方案,对于增强企业活力继续发挥促进作用。

二、关于缴费基数调整问题

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参数,也是制度平稳运行的关键因素。按照我国现行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办法,缴费基数分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只有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规定的本人工资。灵活就业人员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各地每年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后,相应确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既能为基金收入提供保障,保持基金的平衡,又能保证一定的待遇水平,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因此,缴费基数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需要全面审慎评估。

下一步,我们在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落实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积极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等,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为适时适当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建立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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