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57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68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华侨权益保护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华侨在国内参加社会保险现行法律法规

全面落实华侨参保政策,将广大归国华侨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侨务工作政策方针和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我部高度重视华侨的社会保障权益工作,认真落实华侨参保的有关政策,按照“一视同仁”的侨务工作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给予华侨同等的国民待遇,并针对华侨这一特殊群体的不同特点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国内就业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有关规定,各地逐步将在国内就业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取得国外***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2009年9月,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明确了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华侨本人有效护照等,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参保或已办理终止国内的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再次回国就业并参保的华侨人员,可按《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它参保人员一致。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有效护照等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二、关于归国华侨个人账户提取及接续参保问题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颁布实施,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在国外居住但曾在国内建立社保关系的华侨,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归国再次就业后可接续参保。

三、关于未就业归国华侨参保问题

对于在国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华侨,可按意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其恢复出境前已注销户口,办理回国定居相关手续后,即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此外,关于华侨出国定居前国内工龄认定问题,我部正在组织开展调研,将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部将立足职能,不断推进华侨参保工作。一是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在广泛收集归国华侨诉求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对其反映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将包括广大华侨人员在内的各类人群纳入到社保体系中,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是针对华侨参保的实际,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全面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简化经办流程,为包括华侨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在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信息查询等方面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针对华侨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强对地方的调研和指导,以进一步便利其在各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相关业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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