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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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0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21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建议收悉,经商***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养老保险费用筹资规模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主要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保障项目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总体费率为28%,其中单位费率为20%,进入统筹基金;个人费率为8%,计入个人账户。另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费率为20%,其中12%进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我国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主要考虑:一是符合制度模式要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首先是要满足当期支出需要,还要留有一定的储备基金。改革之前,我国实行单位保障的养老制度,没有基金积累,改革之后,给“老人”发放的养老金和给“中人”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以及给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金,都要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构成的基金支付。二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随着老龄化的加速,退休人数逐年增长,企业离退休人数已经从2004年的3775万人增长到2014年的8015万人,养老保险负担也越来越重,基金支出已经从1998年的1511.7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19847亿元。三是受到统筹层次状况的影响。截***2014年底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结余超过3万亿元,但由于是以省级统筹为主,目前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出现了各地基金积累结余不均衡、地区间费率高低有差异的状况。四是适应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要求。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过连续十年的调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4年的647元提高到2014年的2000多元,基金支出额越来越大。目前多数地区仅靠征收养老保险费已不敷支出需求。为确保养老金发放,中央财政对地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数额已由2004年的522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3025亿元。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日趋加重,筹资渠道仍以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为主,因此,目前尚不具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我们的初步考虑是:当前要逐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增强基金自身的收支平衡能力。从长远看,应综合采取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二、关于加大对恶意欠缴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确实存在个别用人单位恶意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损害了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影响,确实需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9月,我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法律责任的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5〕43号)等文件加强费源管理及欠费清缴工作。另外,我部近年来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根据***规定的劳动保障相关要求,将企业认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还进一步建立了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将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评。
下一步,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一是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认真落实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征收、稽核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二是及时处理未足额缴费问题,加强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研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制度,探索将工资、社会保险等信息纳入劳动用工征信系统,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觉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实行税务征收和社保机构征收的地区基本各占一半,从实际操作来看,均有其合理性。但征缴方式不统一,增加了管理成本,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效率。从统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局出发,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必然趋势。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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