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47号(社会管理类444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713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47号(社会管理类444号)提案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与就业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尊重职工民主权利

妥善安置职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中,应该充分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做好这项工作,今年4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32号文件),明确了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主要渠道、工作要求。其中特别提出,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职工安置工作政策措施,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关于在兜底线保基本上加大力度

兜牢民生底线事关结构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大局稳定,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对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就业援助、开展社会救助等都进行了规定,并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去产能中的分流职工也可以纳入其中。在此基础上,人社部发32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在社保衔接方面,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人员,新就业单位应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就业援助方面,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在社会救助方面,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按政策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用好用足各项兜底政策,做好分流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加强社会救助,切实兜牢民生底线,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关于加大对化解产能过剩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

你们提出的加大去产能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的建议很重要。为落实职工安置资金保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人社部发32号文件明确,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工作。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明确中央财政设立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具体支出项目包括:1.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3.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4.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5.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等。目前,中央财政已拨付2016年专项奖补资金276.43亿元,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关于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近年来,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2015年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础上,2016年我们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阶段性降***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也将会从中受益。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四、关于拓宽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金使用渠道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岗位。2014年,我部会同财政部门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明确提出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享受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件)提出,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上述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2015年,全国向近9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补贴105亿元,惠及职工1729万人。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如何加大稳岗补贴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好稳岗补贴政策,研究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更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五、关于落实好职工就业创业培训服务

将化解过剩产能中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是妥善安置职工的重要渠道。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国发23号文件提出了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多项政策,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已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这次配合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总体部署而出台的人社部发32号文件,进一步充实了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按照现有规定,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组织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正如你们所说,应加大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指导地方切实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细化实化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的各项措施;另一方面,研究出台新政策,更好地促进分流职工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9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14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开展)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