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58号(社会管理类463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60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58号(社会管理类463号)提案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扶持消费养老补充***基础养老保险”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正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从这个最大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而为,量力而行。为此,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就提出了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制度架构。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改革,实现了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定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并确保了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等若干政策陆续出台,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截***2015年底,全国已有7.5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达到2316.2万人。2014年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职业年金办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还很不平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覆盖城镇就业人员,而企业年金总体规模不大,覆盖范围小,替代功能有限,职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还未广泛建立起来。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政策,积极扩大年金覆盖面,研究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意见,调动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你们提出的探索建立消费养老金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建议很具创新性,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予以研究考虑,一是研究其在社保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二是需要考虑消费能力不足的群体的养老问题。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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