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0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43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03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针对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所说,我国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依据是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实施范围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活动的特点相适应,企业严格按照***计划招录,退休实行的是单位养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由原来的企业内部负责发放退休费改变为由社保部门发放基本养老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不适应养老保险机制转变、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的新情况。1999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停批准新的特殊工种,***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总的看,实行提前退休主要有以下影响:一是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障权益。按照现行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待遇水平,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二是提前退休造成了基金减收增支,增加了基金支付压力;三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社会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抚养比逐年下降,提前退休进一步加剧了人口抚养比状况,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综上考虑,目前不宜再出台新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近年来,我们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和审批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进一步明确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化比对和备案复核。二是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思路。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研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更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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