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191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71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191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三农”微利企业社会保险费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高度重视保障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政策。在养老保险方面,形成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待遇水平稳步增长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实现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接续。2014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对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衔接作出了规定,解决了两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也较好地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为减轻企业负担,***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包括在2009年和2010年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政策;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地方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今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2%;等等。

总的看,社会保险筹资规模主要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保障项目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我们将加强调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率。医疗保险方面,适当调整职工个人账户政策,理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结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方面,落实好降低费率工作,下一步将结合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各地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和建立费率调整机制。工伤保险方面,细化行业基准费率分档,强化费率浮动机制,总体上适当降低费率水平。生育保险方面,拟将现行费率的高限适当下调。养老保险方面,当前降低费率的条件尚不具备,还需要逐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增强基金自身的收支平衡能力。从长远看,应综合采取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为降低费率创造条件。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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