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1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711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1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纺织工人不在延长退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范围仅限于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具体实施时,特殊工种的名称、标准、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为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工作,1998年原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规定,1998-2000年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实行提前退休。1999年,针对地方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现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由原来的企业内部负责发放退休费改变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由于部分经营困难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愿望较为迫切,各地出现了集中办理提前退休的现象。但提前退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一是提前退休造成了基金减收增支,增加了基金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公平。二是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现行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三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重,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抚养比逐年下降,提前退休进一步加剧了人口抚养比状况,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综上考虑,目前不宜再出台新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从事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岗位的企业职工,一方面,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通过改进生产流程、改善用工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内部调整岗位等措施来加强劳动保护,减少对职工身体的直接伤害,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特岗补贴、定期体检疗养等措施,予以适当的事后补偿。另一方面,我们正在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统筹考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抓紧完善相关政策。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各地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等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加强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等手段,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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