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10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04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1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优质的维权服务问题

我部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工作,着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2011年起,我们在全国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推动监察执法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2015年,我部下发了《关于建立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的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就近、便利、快速的维权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重点推进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推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逐步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推进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尽早实现省级行政区域“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的目标。二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调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加强维权宣传力度。积极提供宣传报道线索,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

二、关于加大对农民工参保的监督检查力度问题

我部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每年下达农民工专项扩面计划,并督导各地认真落实。近年来先后在全国实施了“平安计划”、“同舟计划”,推动农民工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其配套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指导各地主动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并每年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检查。每年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检查任务,按月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扩大执法范围。进一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范围,继续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将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作为主动执法的重要内容,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是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关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政策法规,提高企业违法用工成本,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警示力度。四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增强执法检查主动性,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动态监控。五是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立法。适时研究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善监察执法措施,强化行政执法威慑力,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得到落实。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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