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480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75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48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作出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这是“十三五”期间中央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按照中央要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部分城市组织开展试点,目标任务是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探索改革路径,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重点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四大体系。

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在试点探索的主要内容上,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在具体保障范围和标准上给试点地区留下探索空间。其中,参保保障范围上,原则上覆盖全体城乡居民,***提出试点阶段先从职工医保人群做起,随制度探索完善再视情况逐步扩大的原则性意见,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由地方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金筹集上,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和互助共济基本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由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共同分担的多元筹资渠道,起步阶段可暂时由医保资金承担部分筹资责任。待遇支付上,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的不同制定差别化的待遇支付政策,待遇支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大体持平。经办管理上,参照执行社保基金有关管理制度,对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经办。服务供给上,鼓励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配套措施上,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按照***确定的制度基本政策框架,各试点城市科学制定方案,周密计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进展。目前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制度运行平稳。从具体实践看,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的基本需求初步得到了保障,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得以减轻,同时还起到了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养老产业、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您的建议思考深入,内容客观全面,与我们的工作思路契合度较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抓好地方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顶层设计提供决策支持。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研究,争取尽早形成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框架和工作思路。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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