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06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1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0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7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实施给予安置特困就业群体就业企业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实施给予安置特困就业人员就业企业的安置补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现行政策规定,对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鼓励企业吸纳、扶持创业和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从地方实践看,各地一般都将“4050”人员(女40岁、男50岁)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予以帮扶。其中,在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含金量的政策措施:一是职业培训补贴。对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今年国务院还出台政策,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技能提升补贴。二是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稳定岗位补贴,对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开展职工培训等。四是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等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五是定额税收减免,对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税收减免。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落实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努力帮助更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牢牢兜住民生底线。对于你们提到的对企业招用大龄困难人员按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经与财政部共同研究,考虑到目前鼓励企业吸纳方面已有不少支持举措,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补贴,暂时还不宜出台,我们将视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作为政策储备进一步研究论证。

二、关于企业招用大龄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现实中有一部分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当其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

为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我部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部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的工伤保险权益。相信未来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实施,这一问题也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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