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8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05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8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9号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家政服务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已经与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在务工地参加相关社会保险,或者选择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家政服务员已经从制度上纳入了社保体系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面对城乡居民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从低到高,适应居民不同收入状况和缴费能力,参保居民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逐年进行积累。根据相关规定,已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根据户籍地有关政策规定,选择适宜的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符合当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由于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均由地方政府出资,各地基础养老金水平、缴费补贴也不尽相同,是否允许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由当地政府规定。

二、关于养老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城镇职工失业后可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大多属于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对等的原则,目前不能在养老保险基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设立专款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养老保险补贴。而且,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补贴的项目,因两种资金性质不同,筹集渠道不同,财务管理不同,因此,无法在失业保险基金中设立养老保险补贴款项。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筹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深化供给侧改革,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多元化参与,在此基础上,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予以补充。公益性岗位作为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鼓励企业吸纳、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和自主就业创业的基础上,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托底救助的手段,应当切实发挥其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作用。对经由政府开发为公益性岗位的家政服务员岗位,托底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因此,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可享受相关补贴政策,无需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社会保险权益,引导和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努力扩大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帮扶措施,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扶持包括部分家政服务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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